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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4-04-2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7510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44

主旨:

    公告凡申請生物學製劑查驗登記,應比照新藥之申請,檢附美、日、加、澳、瑞、西德、英、法、比利時等九國中三國採用證明,請查照。

說明:

    檢附該採用證明之辦理方式,請參照本署72.2.17.衛署藥字第411624號及73年4月6日衛署藥字第467719號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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