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5-08-16
- 分類: 上市後管理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542891號
-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凡輸入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相關檢驗試劑,應憑本署核發同意函辦理進口簽證事宜。
- 發文/公布日期:1987-10-2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00221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32
主旨:
- 公告體外診斷試劑列屬醫療器材。凡製造及輸入上述試劑均應符合藥物藥商管理法暨有關法規之規定。
說明:
- 一、依據本署71. 5.1.衛署藥字第360003號函之規定,體外診斷試劑中之肝炎檢驗試劑及血型分類試劑以藥品列管,須辦理查驗登記取得本署核發之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販售。
二、除肝炎檢驗試劑及血型分類試劑外,其他體外診斷試劑列屬暫毋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其輸入、製造無須事前申請本署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唯其販賣、廣告之管理仍依本署68.10.22.衛署藥字第253265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