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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8-12-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63746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237

主旨:

    補充修訂本署72年 8月26日衛署藥字第443001號公告防制藥品、化粧品仿冒商標等案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說明:

    一、列入新藥監視期間之副作用報告、追蹤間隔由三個月一次改為六個月一次。 二、自政府推動藥廠實施GMP制度以來,國產藥品查驗登記所須提供資料日趨嚴謹,審案時限較長,為鼓勵引進新藥在國內生產,凡外人投資設廠或與國人藥廠技術合作,於三年監視期滿前,取得本署核發之國產藥品許可證者,另給予二年優惠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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