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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3-08-2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4300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51

主旨:

    公告防制藥品、化粧品仿冒商標等案採行必要措施之補充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公告事項: 防制藥品、化粧品仿冒商標等案,本署經以72.1.28.衛署藥字第412698號公告採行必要措施在案,茲補充規定如下: 一、為建立新藥之安全監視系統,其安全監視期間以三年為期,國內代理商應於領取該藥品許可證之日起半年內,向本署提供所有有關該新藥副作用之最新情報,(包括在國內教學醫院之臨床監視資料),嗣後每隔三個月定期提供該項資料,如未能如期提供者,即不適用於前公告之措施。 二、為鼓勵引進新藥在國內生產,凡外人投資設廠或與國人藥廠技術合作者,於核發該藥品許可證一年內在國內製造者,得於三年監視期滿後,另給予二年優惠期間。 三、教學醫院若引進該新藥時,國內代理商應負實際蒐集國內臨床監視資料之責,其報告表格如附件。 四、為防止新藥藥價偏高,國內代理商在提供新藥副作用最新情報之同時,應自行檢附主要外國政府核定之保險給付價格 (該主要國家至少應包括美、日、加、澳、西德、法、瑞士中三國) 以供參閱,另國內之售價,以發票影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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