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1997-06-1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6032226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89

主旨:

    公告含維生素產品之分類及處理措施。

依據:

    藥事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說明:

    公告事項: 一、本類製劑中所含之維生素成分、含量及該製劑類別應符合本署81.02.17衛署藥字第8118067號公告規定。 二、與上述公告規定不一致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民國88年06月30日前辦理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其藥品許可證不得展延。 三、依本公告辦理變更者,毋須繳交變更審查費。 四、標籤、仿單、外盒應依本公告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五、藥品許可證變更前所產製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核准變更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售。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