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6-11-29
- 分類: 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50304244 號
- 主旨:本署重申96年9月6日衛署藥字第0940317999號公告,有關含Phenylpropanolamine Hydrochloride (PPA)藥品之相關處理原則乙案,自今(95)年12月1日起,販賣含有PPA藥品者,本署以藥事法第83條論處,並請確實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請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1997-12-0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6071283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411
主旨:
- 公告含 PHENYLPROPANOLAMINE HYDROCHLORIDE成分藥品有關事宜。
依據:
- 藥事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八十條。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因使用含PHENYLPROPANOLAMINE HYDROCHLORIDE 75MG 以上之口服速放(IMMEDIATE RELEASE)劑型藥品後有產生副作用之虞,自即日起禁止製造、輸入、批發、陳列、調劑、零售。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之廠商應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前繳回該藥品許可證,並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逾期未繳回之許可證,由本署逕予公告註銷。
二、為安全使用含PHENYLPROPANOLAMINE HYDROCHLORIDE 製劑,並防止副作用發生特規定含本成分作為解除鼻充血劑及使用於脂肪蓄積引起之肥胖症藥品(除前
項外)仿單應分別加刊注意事項及藥品相互作用如附件一、二。
三、持有含PHENYLPROPANOLAMINE HYDROCHLORIDE製劑藥品許可證者(除第一項外)應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卅一日前自行依附件內容於仿單加刊注意事項及藥品相互作用,毋需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
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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