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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3-11-2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32160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473

主旨:

    公告含Phenylpropanolamine Hydrochloride(簡稱PPA)藥品之成分製劑許可證,自即日起刪除「體脂肪積蓄過多引起之肥胖症」或「抑制食慾」等之適應症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說明:

    一、含PPA成分製劑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前辦理許可證適應症變更事宜,未能於前述期限內辨理者,其藥品許可證將由本署逕予公告註銷。 二、自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許可證持有者應於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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