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3-07-07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藥品臨床試驗
- 文號:衛署藥字第08246232號
- 主旨:為建立新藥安全制度、鼓勵藥品之研究發展、保障醫藥品之創新並提升國內臨床試驗之水準,修正72年01月28日衛署藥字第412698號、72年08月26日衛署藥字第443001號及77年12月10日衛署藥字第763746號公告有關新藥安全監視制度,並自 8月 1日起實施。
- 發文/公布日期:1998-08-2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49637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236
主旨:
- 公告刪除本署82年 7月 7日衛署藥字第8246232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七(二),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說明:
- 一、本署82年 7月 7日衛署藥字第8246232 號公告新藥安全監視制度,業經本署83年 7月30日衛署藥字第83022978號、84年 7月31日衛署藥字第84048266號、86年 5月19日衛署藥字第86030776號公告修訂在案。
二、原公告七項之(二)規定:新藥安全監視期間,為防止新藥價偏高,該藥品之許可證持有廠商在提供新副作用最新情報之同時,應自行檢附主要國外政府核定之保險給付價格及國內之售價資料。由於全民健保實施後,健保使用藥品之藥價由中央健康保險局負責審慎核定,爰刪除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