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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8-08-2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49637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236

主旨:

    公告刪除本署82年 7月 7日衛署藥字第8246232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七(二),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說明:

    一、本署82年 7月 7日衛署藥字第8246232 號公告新藥安全監視制度,業經本署83年 7月30日衛署藥字第83022978號、84年 7月31日衛署藥字第84048266號、86年 5月19日衛署藥字第86030776號公告修訂在案。 二、原公告七項之(二)規定:新藥安全監視期間,為防止新藥價偏高,該藥品之許可證持有廠商在提供新副作用最新情報之同時,應自行檢附主要國外政府核定之保險給付價格及國內之售價資料。由於全民健保實施後,健保使用藥品之藥價由中央健康保險局負責審慎核定,爰刪除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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