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7-10-04
- 分類: 藥品臨床試驗
- 文號:衛署藥字第86062705號
- 主旨:公告修訂「供查驗登記用之國內臨床試驗原則及相關作業規定」(如附件),自即日起施行。
- 發文/公布日期:1999-09-28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8057019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13
主旨:
- 有關本署82年 7月 7日衛署藥字第 8246232號公告事項二所稱之「國內臨床試驗報告資料,包括臨床第一、二及三相藥動學試驗結果,其中各相所需人數,詳如說明。並請轉知所屬會員或所屬機關。請 查照。
說明:
- 一、依據82.07.07衛署藥字第8246232 號公告、83.03.11衛署藥字第83014648號公告及86.10.04衛署藥字第86062705號公告辦理。
二、主旨項所稱臨床第二、三相試驗之藥效及副作用評估,原則上依83.03.11衛署藥字第83014648號公告及86.10.04衛署藥字第86062705號公告辦理,至於第一、二相之藥動學試驗,原則上至少需可評估之十二人,且試驗之執行須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第一家申請廠商如選擇執行藥動學試驗,第二家申請廠商得選擇執行同等規模之藥動學試驗,或依83.03.11衛署藥字第83014648號公告及86.10.04衛署藥字第86062705號公告,執行評估臨床有效性、安全性之國內臨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