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3-12-11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31936號
- 主旨:公告「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生物技術/生物性藥品之安定性試驗」,自即日起實施。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3-0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05902 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365
主旨:
- 有關藥品臨床試驗計畫之試驗用藥安定性資料審查原則,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 一、為提升臨床試驗品質,保障受試者用藥安全,申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時,應依據本署94年4月1日衛署藥字第0940310335 號公告修訂之「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檢附在規定條件下所實施之6個月加速及6個月長期試驗,據此推算可暫時獲得最多2年有效期限之核准,計畫核准後之安定性試驗書面作業資料及實驗數據,應留廠商備查並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規定。
二、另有關生物性藥品安定性試驗,亦應依據本署92年12月11日衛署藥字第0920331936 號公告訂定之「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生物技術\\生物性藥品之安定性試驗」規定辦理。
三、前項辦理情形及相關報告資料,本署將於進行GCP查核及試驗結案報告審查時,一併納入重點考量項目之ㄧ。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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