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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5-04-0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40310335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552

主旨:

    公告修訂「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如附件)。

說明:

    公告事項: 一、 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前經本署87年7月22日衛署藥字第87041838號公告在案。 二、 自95年7月1日起凡申請藥品查驗登記者,檢附之安定性試驗報告應符合本基準,自公告之日起至95年6月31日止,申請藥品查驗登記者,得自行決定依原衛署藥字第87041838號公告或本基準之規定檢送安定性試驗資料。

公告影像檔

相關附件檔案

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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