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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8-2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26039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29

主旨:

    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九條附件二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公告事項: 一、 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九條附件二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 對公告內容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一個月內陳述意見或洽: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 (二) 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11樓。 (三) 電話:(02)23210151轉426。 (四) 傳真:(02)2397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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