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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0-05-2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0991405606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87

主旨:

    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一條附件六及附件七、第四十二條附件八、第四十三條附件十及附件十一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一條附件六及附件七、第四十二條附件八、第四十三條附件十及附件十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四、 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8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 地址:10441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80號 (三) 電話:(02)85906666轉分機6998 (四) 傳真:(02)25233303 (五) 電子信箱:pasherry@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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