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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8-01-2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7030493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63

主旨:

    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四十條之附件四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四十條之附件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 (網址: http://www.doh.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署藥政處。 (二) 地址:10052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 (三) 電話:(02) 23210151 (四) 傳真:(02) 23971548 (五) 電子信箱:pamling@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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