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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9-02-2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796043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29

主旨:

    公告 PIRACETAM 藥品製劑有關事宜。

依據:

    本署72年10月17日衛署藥字第451400號及74年 3月28日衛署藥字第521474號公告。

說明:

    公告事項: 一、PIRACETAM 為原列須再評估之腦循環藥品。經廠商檢送資料申覆,其適應症仍暫核定為「對腦血管障礙、頭部外傷及老化所引起之智力障礙可能有效」。 二、經核廠商檢送之各篇臨床報告,雖已顯示其療效,然臨床上實際療效尚非十分顯著,故宜繼續列入再評估。 三、本製劑暫緩評估期限三年,至81年 2月25日止。在此期間,經抄送本公告副本廠商應重新檢附臨床試驗報告送署評估。 四、臨床試驗報告必須發表於列名 MEDICUS INDEX之期刊。並具備對照組或雙盲試驗設計。 五、逾期未能檢附實際臨床療效證據提出申覆者,視同自動放棄,藥品許可證效期屆滿不准展延,由本署另案撤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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