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5-03-28
- 分類: 上市後管理
- 文號:衛署藥字第521474號
- 主旨:公告 CITICOLINE,MECLOFENOXATE HYDROCHLORIDE, PIRACETAM 三種藥品製劑有關事宜。
- 發文/公布日期:1993-02-2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8216239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76
主旨:
- 公告 PIRACETAM 藥品製劑有關事宜。
依據:
- 本署72.10.17.衛署藥字第451400號、74.3.28.衛署藥字第521474號及78. 2.24.衛署藥字第796043號公告。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PIRACETAM 為原列暫緩評估之腦循環藥品,經廠商檢送資料申覆,其適應症仍暫核定為「對腦血管障礙、頭部外傷及老化所引起之智力障礙可能有效」。
二、經核廠商檢送之各篇臨床報告,雖顯示療效,然臨床上實際療效仍非十分顯著故宜繼續列入評估。
三、本製劑暫緩評估期限三年,至84年 2月25日止。在此期間,經抄送本公告副本廠商應重新檢附臨床試驗報告送署評估。
四、臨床試驗報告必須發表於列名MEDICUS INDEX 之期刊,並具備對照組或雙盲試驗設計。
五、逾期未能檢附實際臨床療效證據提出申覆者,視同自動放棄,藥品許可證效期屆滿不准展延,由本署另案撤銷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