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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2-09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1110027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370

主旨:

    有關國外藥廠GMP相關核備函之代理權移轉事宜,詳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之規定,輸入藥品國外製造廠應由我國代理商(藥商)申請檢查;另通過本署核備之國外藥廠應定期接受本署後續追蹤管理檢查,相關事宜由持有核備函代理商申請辦理;惟,倘因代理權移轉,應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至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備查: (一)原核備函文件影本。 (二)讓與人與受讓人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三)雙方讓渡書正本,並加蓋讓與人與受讓人雙方印鑑。 (四)國外藥廠委託書正本,詳述終止讓與人之代理權,改由受讓人取得代理權,與雙方地址及移轉核備事項內容;其委託書並應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 二、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接獲前項移轉申請案後,經審核備查相關資料後,將自申請日起,由受讓人接續辦理國外藥廠後續追蹤管理檢查,原核備函不另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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