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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1-10-3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01101683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332

主旨:

    有關輸入藥品國外製造業者之檢查,對於非PIC/S會員國家境內之藥廠,自101年1月1日起,申請PMF新廠、新增劑型或生物藥品新增品項等相關檢查時,原則上一律採國外實地查廠方式辦理,患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行。

說明:

    一、依據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二、有關輸入藥品國外製造業者之檢查,對於非PIC/S會員國家所屬之藥廠,因GMP法規標準之差異,爾後申請PMF新廠、新增劑型或生物藥品新增品項等檢查時,將執行實地查廠以確認廠內GMP作業符合規定。 三、另,基於風險管理原則,日本所屬「非無菌製劑廠」可續依現行作業模式辦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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