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8-02-20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主旨: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 發文/公布日期:2011-10-3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01101683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332
主旨:
- 有關輸入藥品國外製造業者之檢查,對於非PIC/S會員國家境內之藥廠,自101年1月1日起,申請PMF新廠、新增劑型或生物藥品新增品項等相關檢查時,原則上一律採國外實地查廠方式辦理,患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行。
說明:
- 一、依據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二、有關輸入藥品國外製造業者之檢查,對於非PIC/S會員國家所屬之藥廠,因GMP法規標準之差異,爾後申請PMF新廠、新增劑型或生物藥品新增品項等檢查時,將執行實地查廠以確認廠內GMP作業符合規定。
三、另,基於風險管理原則,日本所屬「非無菌製劑廠」可續依現行作業模式辦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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