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9-19
  • 文件類別:書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10026909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558

主旨:

    有關 貴協會函詢「臨床試驗中使用之藥品,發生藥物不良反應之通報原則」乙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協會101年4月19日(101)台臨研字第101041904號及研字第101013號函。 二、旨揭通報原則業經本局101年1月31日FDA藥字第1000078985號函說明在案。 三、為保障受試者權益,健全我國藥品安全評估體系,俾利實際執行相關業務有所遵循,本局再次說明「臨床試驗中使用之藥品,發生藥物不良反應之通報原則」如下: (一)藥品臨床試驗計畫中受試者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SUSAR)通報原則,應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106條之規定辦理,不因事件發生地點及使用之藥品而有異。 (二)凡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受試者依計畫使用已領有衛生署核發許可證之藥品,如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SUSAR),請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規定通報;發生非SUSAR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則請依藥事法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之規定通報。 (三)臨床試驗計畫執行期間發生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可經由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依類別選取所須通報表格逕行通報。例如: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規定通報之SUSAR,選擇臨床試驗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表;依藥事法通報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則選取一般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表。

公告影像檔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