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3-07-03
- 分類: 上市後管理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28903551A號
- 主旨:公告「藥品仿單之其他應刊載事項」,自公告日起實施。
- 發文/公布日期:2015-04-22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部授食字第1031412392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260
主旨:
- 預告訂定「藥品仿單應刊載賦形劑成分名或品名」草案。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三、 本公告適用範圍為領有藥品許可證者(原料藥除外),應於104年12月31日前,將賦形劑成分名或品名刊載於仿單,逾期未辦理者,則以違反藥事法第75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完成之中文仿單變更資料,留廠(商)備查,並製作電子檔,自行上傳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又藥品許可證有效日屆至尚未辦理完成者,其展延申請案將不予同意。
四、 廠商依本公告變更製劑仿單者,仿單變更前製造之藥品無須進行回收或驗章事宜。
五、 於104年12月31日前完成仿單刊載賦形劑上傳作業之廠商,無須繳納費用。倘有其他變更事項,仍需依藥事法第39條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六、 仿單內容除依本部公告事項變更外,其餘刊載內容若經查獲有其他未經核准之變更,則依違反藥事法第46條規定辦理。
七、 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法規草案」網頁,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八、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8000轉7432。
(四) 傳真:(02)27877498。
(五) 電子郵件:tshufang@fda.gov.tw。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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