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15-04-22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部授食字第1031412392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260

主旨:

    預告訂定「藥品仿單應刊載賦形劑成分名或品名」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三、 本公告適用範圍為領有藥品許可證者(原料藥除外),應於104年12月31日前,將賦形劑成分名或品名刊載於仿單,逾期未辦理者,則以違反藥事法第75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完成之中文仿單變更資料,留廠(商)備查,並製作電子檔,自行上傳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又藥品許可證有效日屆至尚未辦理完成者,其展延申請案將不予同意。 四、 廠商依本公告變更製劑仿單者,仿單變更前製造之藥品無須進行回收或驗章事宜。 五、 於104年12月31日前完成仿單刊載賦形劑上傳作業之廠商,無須繳納費用。倘有其他變更事項,仍需依藥事法第39條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六、 仿單內容除依本部公告事項變更外,其餘刊載內容若經查獲有其他未經核准之變更,則依違反藥事法第46條規定辦理。 七、 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法規草案」網頁,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八、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8000轉7432。 (四) 傳真:(02)27877498。 (五) 電子郵件:tshufang@fda.gov.tw。

公告影像檔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