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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3-07-0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28903551A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380

主旨:

    公告「藥品仿單之其他應刊載事項」,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

    藥事法第75條。

說明:

    一、本公告適用範園為藥品注射劑及眼用製劑,仿單之其他應刊載事項為賦形劑成分名或品名。 二、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102年12月31日前自行依本公告事項完成中文仿單變更資料,留廠(商)備查,另將變更後仿單電子檔(PDF檔)函送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逾期未辦理者,其許可證將不准予展延,並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理:又自公告日起,向本署申請藥品查驗登記案之注射劑及眼用製劑藥品,亦應符合上開規定。 三、本公告可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中之法規公告項下,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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