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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4-01-0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6027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16

主旨:

    公告「暫定肝炎檢驗試劑檢驗基準」。

依據:

    依72.9.23.本署肝炎檢驗試劑檢驗基準研討會決議。

說明:

    B型肝炎檢驗試劑種類繁多,各廠牌之敏感度與特異性差別甚大,故經研討會決議暫定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試劑標準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靈敏度 (以能檢測出每毫升血清含多少 ng 之 HBsAg Ad 亞型為準) : (一)RPHA法 (REVERSE PASSIVE HAEMAGGLUTINATION ASSAY)其檢驗靈敏度應“少於或等於 20ng/ml HBsAg Ad 亞型”。 (二)EIA法 (ENZYME IMMUNO ASSAY) 其檢驗靈敏度應“少於或等於5ng/ml HBsAg Ad 亞型”。 二、特異性:以原廠臨床試驗結果為審查基準。 三、標準對照血清 (CONTROL SERUM)應與檢驗試劑合併申請。 四、申請查驗登記案件,除照一般規定檢送有關資料外,應同時檢送原廠肝炎檢驗試劑製造過程及臨床試驗結果以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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