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4-08-23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79333號
- 主旨:公告藥品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間在73年11月26日以後者,自即日起申請辦理展延時之審查作業程序。
- 發文/公布日期:1984-12-1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9947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40
主旨:
- 公告配合『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注意事項』採行之措施,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依據「優良藥品製造標準」注意事項公告事項二之(二)辦理。
二、已完成所有藥品許可證製造規範之製藥廠,應填具所有藥品許可證之製造管制標準書清冊(同本署73.8.23.衛署藥字第479333號公告附件)送署,有關作業審查時間,由本署另行訂定通知辦理。
三、經審查確已完成所有藥品許可證製造規範者,方得繼續申請新製劑之查驗登記;嗣後該廠藥品許可證之展延申請,得免除依本署73.8.23.衛署藥字第479333號公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