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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4-12-1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9947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40

主旨:

    公告配合『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注意事項』採行之措施,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公告事項: 一、依據「優良藥品製造標準」注意事項公告事項二之(二)辦理。 二、已完成所有藥品許可證製造規範之製藥廠,應填具所有藥品許可證之製造管制標準書清冊(同本署73.8.23.衛署藥字第479333號公告附件)送署,有關作業審查時間,由本署另行訂定通知辦理。 三、經審查確已完成所有藥品許可證製造規範者,方得繼續申請新製劑之查驗登記;嗣後該廠藥品許可證之展延申請,得免除依本署73.8.23.衛署藥字第479333號公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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