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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7-04-0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647906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53

主旨:

    補充說明本署75年 8月 5日衛署藥字第606343號函有關藥品委託製造實施要點第三項內容,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商標授權乙節,應視受委託藥廠是否有販賣該項產品之營業行為而定,若僅由受委託者製造產品,仍由原委託自行販賣,自毋須將商標授權與受委託藥廠使用,但若於合約中規定可由受委託製造商販賣,則必須經商標授權。 二、至註冊商標及藥品名稱得准由受委託藥廠使用一節,以經中央標準局核准授權使用者為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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