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1995-09-1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4061136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98

主旨:

    公告修正申請藥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說明:

    本署藥品查驗登記作業,前經本署68年05月03日衛署藥字第220853號公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77年12月06日衛署藥字第763584號公告及 83年09月出版「輸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在案。 公告事項︰為改進本署藥品查驗登記作業,修正規定及作業流程如左: 一、受理申請新成分藥品查驗登記,依本署77年12月06日衛署藥字第763584號公告,須併附三國採用證明之規定修正為: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原產國製售證明,其餘採用證明得於該案繕證前由本署通知限期補齊,逾期未補,則由本署逕 予結案,廠商不得異議。 二、輸入藥品查驗登記送驗作業部分採與處方審核作業併行,由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就檢驗規格等完成審核後即通知送驗,惟廠商不得以處方審核未獲通過為由要求退還檢驗費及送驗檢體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