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2-07-12
- 分類: 藥品臨床試驗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10042934號
- 主旨:公告臨床試驗嚴重不良事件通報相關事項。
- 發文/公布日期:1996-11-2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67127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54
主旨:
- 公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如附件)。
依據:
- 一、藥事法第四十五條及醫療法第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二、82年07月07日衛署藥字第8246232號公告。
說明:
- 供查驗登記用之藥品臨床試驗,須符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其屬國內執行之臨床試驗者,實施日期分別規定如下:
一、原產國尚未核准上市,屬新藥臨床試驗階段(INVESTIGATIONAL NEW DRUGS.IND;PHASE Ⅰ、Ⅱ、Ⅲ)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應自86年07月01日起依照本規範施行。
二、原產國已上市藥品之臨床試驗計畫,應自87年01月01日起依照本規範施行。
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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