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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6-11-2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67127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54

主旨:

    公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如附件)。

依據:

    一、藥事法第四十五條及醫療法第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二、82年07月07日衛署藥字第8246232號公告。

說明:

    供查驗登記用之藥品臨床試驗,須符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其屬國內執行之臨床試驗者,實施日期分別規定如下: 一、原產國尚未核准上市,屬新藥臨床試驗階段(INVESTIGATIONAL NEW DRUGS.IND;PHASE Ⅰ、Ⅱ、Ⅲ)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應自86年07月01日起依照本規範施行。 二、原產國已上市藥品之臨床試驗計畫,應自87年01月01日起依照本規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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