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7-11-27
- 分類: BA/BE試驗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00917號
- 主旨:公告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基準(如附件),自即日起施行。
- 發文/公布日期:2001-03-1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00018043號
- 分類:BA/BE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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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修訂本署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八五0四四七二三號公告:藥品變更須檢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資料之規定,自即日起施行。
說明:
- 依據本署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七○○九一七號公告、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八五○四四七二三號公告、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二三五四六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主要改變及次要改變之定義:如附件。
二、查驗登記應檢送生體可用用及生體相等性資料之藥品,經本署核准上市後:
(一)速放製劑若涉及製造變更須檢附資料如下:
1. 若屬「主要改變 (Major Change) 」須檢附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
2. 若屬「次要改變 (Minor Change) 」須檢附溶離率曲線比對資料。
(二)速放製劑若涉及製造場所變更須檢附資料如下:
1. 配方、製程比對 (含原料來源、規格及製造設備)。
2. 溶離率曲線比對資料。
惟若經判定屬主要改變或資料不足者,須檢送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
(三) 控釋製劑涉及製造與其場所之變更,原則上須檢送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惟場所之變更未涉及配方製程 (含原料來源、規格及製造設備) 之任何改變,得以溶離率曲線比對報告取代。
(四) 涉及配方及製程之多重改變者,依其各別之變更範圍辦理。
(五) 所有生體相等性試驗均可以生體可用率併臨床試驗報告取代。
三、業經核准上市之藥品,廠商自行申請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且該報告經本署審核通過者,若涉及製造與其場所之變更,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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