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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4-12-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30338696號
  • 分類:BA/BE試驗
  • 點閱次數:269

主旨:

    以「生體可用率併藥效試驗」取代「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原則。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二條。

說明:

    公告說明: 一、有關「所有生體相等性試驗均可以生體可用率併臨床試驗報告取代」,前經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八五0四四七三三號公告、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八五0五三二六四號公告、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衛署藥字第0九000一八0四二號、第0九000一八0四三號公告在案。 二、兩種藥品之生體相等性比較,雖可以生體可用率併藥效試驗比較,原則上以生體相等性試驗為優先。若以「生體可用率試驗併藥效試驗」取代,所執行之臨床藥效試驗,必須有統計上的意義。 三、前述臨床藥效試驗之對照設計,得為下列選項之一: (一)進行有效藥對照試驗(active control),包括較優性(superiority)、非劣性(non-inferiority)、對等性(equivalence)試驗設計,所用之對照品應以原廠藥品或原廠之有效對照藥品(positive control)為原則。其他對照藥品及非劣性試驗(non-inferiority)之margin均須先經本署同意。若執行藥效相等性試驗(Clinical Equivalence Study),其藥效(Pharmacodynamic endpoint;PD)統計結果(不經對數轉換)值之90%信賴區間(Confidence Interval)應在80至120%範圍內 如屬藥效相等,可以不檢送生體可用率資料。 (二)進行安慰劑對照試驗(placebo control),如有倫理考量,以add-on study設計為原則。與安慰劑比較之臨床試驗結果,如具統計意義,其相對生體可用率之統計值(9O% Confidence lnterval,IR:Cmax、AUCo→t、AUCo→8;SR:Css,max、AUCss,o→τ,經對數轉換)須介於70至143%之間。與安慰劑比較之臨床試驗結果,如不具統計顯著差異,該試驗結果將不予備查。 (三)統計數值取至少小數以下第二位,臨床藥效試驗設計及對照品應報署同意。 四、前述生體可用率試驗報告及藥效試驗報告資料須同時送署審核。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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