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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0-10-2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890024461 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32

主旨:

    修訂本署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五○一八五七○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眼用製劑」內容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公告事項: 一 此類申請案件,採書面審核方式為之,毌須送驗,惟本署將加強其市售之抽驗,抽驗不合格者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 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處方成分、含量符合本基準者,應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類別變更為指示藥,適應症、用法用量、副作用、注意事項、警語依基準修正,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標籤、仿單、外盒應依基準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毌須向本署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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