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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9-09-0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80362658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81

主旨:

    預告修正「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 三、「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 tw)。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署藥政處 (二)地址:10341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85906666 (四)傳真:(02)25233303 (五)電子信箱:pamling@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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