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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9-12-0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醫字第0980034673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157

主旨:

    所詢有關「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暫緩受理適用該條例之新申請生物醫學研究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98年11月19日研字第98081號函。 二、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稱本草案)第3條第2款規定,「生物資料庫」指為生物醫學研究之目的,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內容包括參與者之生物檢體、自然人資料及其他有關之資料、資訊,且可自行衍生擴充資料、資訊之範圍,或可取得不同來源之資料、資訊互為連結、比對之資料庫。爰研究計畫案,如確限於取得參與者書面同意之計畫範圍內執行,且於該計畫完成後即銷毀或去連結檢體或相關資料庫者,尚非屬該草案定義之「生物資料庫」。 三、本草案業已列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之法案,本署98年8月27日衛署醫字第0980262155號公告係基於本草案之立法精神,於本草案完成立法前所為之行政指導,俾強化受試者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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