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9-08-27
- 分類: 藥品臨床試驗
- 文號:衛署醫字第0980262155號
- 主旨:「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條文如附件)完成立法前,各研究單位之機構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宜暫緩受理適用該條例草案規範之新申請生物醫學研究案件;已審議通過者,請確實督導其執行符合該條例草案之精神,並函報本署辦理情形。
- 發文/公布日期:2009-12-0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醫字第0980034673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157
主旨:
- 所詢有關「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暫緩受理適用該條例之新申請生物醫學研究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 一、復貴協會98年11月19日研字第98081號函。
二、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稱本草案)第3條第2款規定,「生物資料庫」指為生物醫學研究之目的,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內容包括參與者之生物檢體、自然人資料及其他有關之資料、資訊,且可自行衍生擴充資料、資訊之範圍,或可取得不同來源之資料、資訊互為連結、比對之資料庫。爰研究計畫案,如確限於取得參與者書面同意之計畫範圍內執行,且於該計畫完成後即銷毀或去連結檢體或相關資料庫者,尚非屬該草案定義之「生物資料庫」。
三、本草案業已列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之法案,本署98年8月27日衛署醫字第0980262155號公告係基於本草案之立法精神,於本草案完成立法前所為之行政指導,俾強化受試者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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