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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0-03-3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0991400945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567

主旨:

    公告「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之藥品類別,由原處方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依據:

    藥事法第八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 公升(含)以下鋼瓶」藥品,其類別由原處方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適應症修訂為「需氧氣病患之短期使用」。 二、持有「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 公升(含)以下鋼瓶」包裝且類別為醫師處方藥之藥品許可證者,應於99 年6 月30 日前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藥品變更及新證相關事宜(毋須繳交規費),並可自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頁(網站:http://www.fda.gov.tw/藥品/查驗登記/「國產醫用氣體查驗登記案登錄資料」)下載「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 公升(含)以下鋼瓶指示藥仿單範例」供參,逾期未申請者,本署逕行廢止其許可證中「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 公升(含)以下鋼瓶」之包裝。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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