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0-03-16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署授食字第0991401661號
- 主旨:公告「申請醫用氧氣委託製造查驗登記注意事項」。
- 發文/公布日期:2010-03-3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0991400945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566
主旨:
- 公告「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之藥品類別,由原處方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依據:
- 藥事法第八條。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 公升(含)以下鋼瓶」藥品,其類別由原處方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適應症修訂為「需氧氣病患之短期使用」。
二、持有「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 公升(含)以下鋼瓶」包裝且類別為醫師處方藥之藥品許可證者,應於99 年6 月30 日前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藥品變更及新證相關事宜(毋須繳交規費),並可自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頁(網站:http://www.fda.gov.tw/藥品/查驗登記/「國產醫用氣體查驗登記案登錄資料」)下載「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 公升(含)以下鋼瓶指示藥仿單範例」供參,逾期未申請者,本署逕行廢止其許可證中「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 公升(含)以下鋼瓶」之包裝。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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