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0-10-28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署授食字第0991412312號
- 主旨:修正公告「申請醫用氧氣委託製造查驗登記注意事項」。
- 發文/公布日期:2011-01-0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099110427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98
主旨:
- 公告「醫用氣體製造工廠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方法及時程」,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
-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十四條。
說明:
- 公告事項:醫用氣體製造工廠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方法及時程如下:
一、自101年1月l日起,凡新設、遷移及新查驗登記申請案之醫用氣體製造工廠應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編第一章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規定。
二、已領有藥品許可證之醫用氣體製造工廠,應於10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實施。
(一)自公告日起,醫用氣體製造工廠可主動提出GMP評鑑申請。
(二)自101年1月1日起,已領有藥品許可證之醫用氣體製造工廠應接受本署GMP評鑑,查核缺失暫不列嚴重缺失,惟廠商最遲須於102年12月31日前改善完畢。
三、許可證之管理:
(一)醫用氣體藥品之新查驗登記申請案,於100年12月31日前不受影響。
(二)97年3月20日前發給之醫用氣體藥品許可證,其展延於100年12月31日前不受影響,惟仍須符合公告相關規定。
(三)100年12月31日前發給之醫用氣體藥品許可證,另依藥事法第48條規定,發函通知業者有關「製造工廠應於102年12月31日前符合GMP,經查核未通過者,廢止本件許可證」之注意事項。
四、國產與輸入醫用氣體製造廠同步實施。
五、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衛生署公告」網頁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本局公告」網頁。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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