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1-12-28
- 分類: 藥品臨床試驗
- 文號: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1401號
- 主旨:茲制定人體研究法,公布之。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3-22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醫字第1010064538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59
主旨:
- 有關人體研究法(以下稱本法)第4條第1款「人體研究」定義,及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於查核通過前,機構之新研究計畫案是否得依本法第5條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等相關疑義,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構。
說明:
- 一、依教育部101年3月13日臺醫字第1010044662號函辦理。
二、查本法第4條第1款「人體研究」係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尚不包括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即研究人與外界社會環境接觸時,因人際間的彼此影響產生之交互作用)及人文科學研究(即以觀察、分析、批判社會現象及文化藝街之研究)。
三、有關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通過之審查會,可參採本署101年2月6日衛署醫字第1010260239號函辦理。至該機構之新研究計畫案件,得依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委託其他審查會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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