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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3-22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醫字第1010064538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59

主旨:

    有關人體研究法(以下稱本法)第4條第1款「人體研究」定義,及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於查核通過前,機構之新研究計畫案是否得依本法第5條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等相關疑義,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構。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1年3月13日臺醫字第1010044662號函辦理。 二、查本法第4條第1款「人體研究」係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尚不包括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即研究人與外界社會環境接觸時,因人際間的彼此影響產生之交互作用)及人文科學研究(即以觀察、分析、批判社會現象及文化藝街之研究)。 三、有關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通過之審查會,可參採本署101年2月6日衛署醫字第1010260239號函辦理。至該機構之新研究計畫案件,得依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委託其他審查會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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