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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2-06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醫字第1010260239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21

主旨:

    有關「人體研究法」(以下稱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之執行事宜,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構。

說明:

    一、本法業於100年12月28日奉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1401號公告施行。 二、按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所稱審查通過及應配合措施,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經本署101年2月6日衛署醫字第101026335號公告查報通過之審查會,應於調整委員組成比例符合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報署核備後,始得核准新申請研究計畫案。 (二)尚未經本署公告通過查核之審查會,應即停止受理新案申請及審查。 (三)本法施行前已經機構審查會核准通過之研究計畫案,審查會則得續依本法規定執行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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