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1-12-28
- 分類: 藥品臨床試驗
- 文號: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1401號
- 主旨:茲制定人體研究法,公布之。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7-0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醫字第1010265083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793
主旨:
- 訂定「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 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說明:
- 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研究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取得研究對象之同意:
一、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之公共政策成效評估研究。
二、自合法之生物資料庫取得之去連結或無法辨識特定個人之資料、檔案、文件、資訊或檢體進行研究。但不包括涉及族群或群體利益者。
三、研究屬最低風險,對研究對象之可能風險不超過未參與研究者,且免除事先取得同意並不影響研究對象之權益。
四、研究屬最低風險,對研究對象之可能風險不超過未參與研究者,不免除事先取得研究對象同意則無法進行,且不影響研究對象之權益。
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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