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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7-0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醫字第1010265083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793

主旨:

    訂定「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說明:

    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研究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取得研究對象之同意: 一、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之公共政策成效評估研究。 二、自合法之生物資料庫取得之去連結或無法辨識特定個人之資料、檔案、文件、資訊或檢體進行研究。但不包括涉及族群或群體利益者。 三、研究屬最低風險,對研究對象之可能風險不超過未參與研究者,且免除事先取得同意並不影響研究對象之權益。 四、研究屬最低風險,對研究對象之可能風險不超過未參與研究者,不免除事先取得研究對象同意則無法進行,且不影響研究對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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