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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7-3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11405753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327

主旨:

    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七十二條。

說明: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七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七十二條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不受理其展延申請。 但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得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並檢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簡化其申請程序。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如需同時辦理變更者,應與其他展延案分開申請。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欄位如已蓋滿展延章戳者,應另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以憑換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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