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2-05-08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11401930號
- 主旨: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7-3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11405753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327
主旨:
- 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七十二條。
說明: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七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七十二條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不受理其展延申請。
但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得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並檢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簡化其申請程序。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如需同時辦理變更者,應與其他展延案分開申請。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欄位如已蓋滿展延章戳者,應另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以憑換發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