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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9-09-14
  • 文件類別:令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8036047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14

主旨:

    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十二條。

說明: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12條 本章所稱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包括工廠登記證、藥商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證照黏貼表應黏貼下列證照之影本或照片: 一、藥商許可執照。 二、工廠登記證。但輸入藥品免附。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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