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8-09-12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主旨: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發文/公布日期:2009-09-14
- 文件類別:令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8036047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14
主旨:
- 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十二條。
說明: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12條 本章所稱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包括工廠登記證、藥商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證照黏貼表應黏貼下列證照之影本或照片:
一、藥商許可執照。
二、工廠登記證。但輸入藥品免附。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