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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3-07-17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21406334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180

主旨:

    重申凡是在國內已完成臨床試驗,並經本署核准得上市之新藥,醫療院所不得再要求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用),不配合辦理者,所申請之新藥臨床試驗將暫緩核准,其申請本署之委辦、捐助、補助案件或科技研究等相關計畫,評審時將上述情形列入必須考量項目,請各醫療院所確實遵照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署89年12月12日衛署藥字第0890035812號公告事項八規定,新藥安全監視期間,於國內完成銜接性試驗並經本署核准之新藥,各醫療院所不得再要求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用),但以驗收為目的之化驗不在此限。 二、本署曾分別於86年12月2日以衛署藥字第86071274號函、87 年4月2日以衛署藥字第87011389號函、89年11月23日以衛署藥字第0890030430號函、91年12月17日以衛署藥字第0910078939號函及96年10月5日以衛署藥字第0960332028號函通知相關部會及各醫療院所重申上開規定。 三、廠商已完成國內臨床試驗或銜接性試驗,而仍被要求應再進行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或試用者,近來仍有所聞。本署特再重申凡於國內完成銜接性試驗並經本署核准得上市之新藥,醫療院所不得再要求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用)。 四、對不配合本署規定,仍要求廠商應再度進行個別進藥試驗(用)之醫療院所,其申請之新藥臨床試驗,本署將予暫緩核准。 五、醫療院所違反上開公告規定,經檢舉並查明屬實者,其申請本署之委辦、捐助、補助或科技研究等相關計畫,評審時將上述情形列入必須考量項目。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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