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0-12-12
- 分類: 其他
- 文號:衛署藥字第0890035812號
- 主旨:為健全新藥安全制度,鼓勵藥品之研究發展,保障醫藥品之創新,減少新藥研發資源浪費,及提昇國內臨床試驗水準,修訂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二四六二三二號公告(以下簡稱「七七公告」)有關新藥安全監視制度,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發文/公布日期:2007-10-05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32028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13
主旨:
- 凡是在國內已完成臨床試驗,並經本署核准得上市之新藥,醫療院所不得再要求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 (用),不配合辦理者,所申請之新藥臨床試驗將暫緩核准,其申請本署之委辦、捐助、補助案件或科技研究等相關計畫,評審時將上述情形列入必須考量項目,請 查照。
說明:
- 一、依據本署89年12月12日衛署藥字第0890035812號公告事項八規定,新藥安全監視期間,於國內完成銜接性試驗,並經本署核准之新藥,各醫療院所不得再要求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 (用),但以驗收為目的之化驗不在此限。
二、本署曾分別於86年12月2日以衛署藥字第86071274號函、87年4月2日以衛署藥字第87011389號函、89年11月23日以衛署藥字第0890030430號函及91年12月17日以衛署藥字第0910078939號函通知相關部會及各醫療院所重申上開規定。
三、廠商已完成國內臨床試驗或銜接性試驗,而仍被要求應再進行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或試用者,仍然時有所聞。特再重申凡於國內已完成銜接性試驗並經本署核准得上市之新藥,醫療院所不得再要求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 (用)。
四、另自發函日起:對不配合本署規定,仍要求廠商應再度進行個別進藥試驗(用)之醫療院所,其申請之新藥臨床試驗,本署將予暫緩核准。
五、醫療院所違反上開公告規定,經檢舉並查明屬實者,其申請本署之委辦、捐助、補助或科技研究等相關計畫,評審時將上述情形列入必須考量項目。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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