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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9-07-29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8140765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24

主旨:

    本署擬修正「新藥及生物相似性藥查驗登記退件機制(Refuse to File; RTF)查檢表」,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如有意見,請於文到後15天內來函陳述,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業於107年9月20日FDA藥字第1071408056號函試辦「新藥查驗登記退件機制(Refuse to File; RTF)查檢表」,先予敘明。 二、為配合藥事法第四章之一西藥之專利連結之施行,第48條之12所稱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之資料齊備通知,且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及生物相似性藥品準用該規範,擬修正「新藥及生物相似性藥查驗登記退件機制(Refuse to File; RTF)查檢表」,作為資料齊備審查之依據,修正處如附件紅字部分。 三、為避免前項資料齊備通知之日期逢例假日之情形,修正RTF或資料齊備通知時程為42日,詳如「新藥查驗登記審查流程及時間點管控(草案)」(附件1)。 四、本署將依據「新藥及生物相似性藥查驗登記退件機制(Refuse to File; RTF)查檢表(草案)」(附件2)核對廠商送審文件,其缺失達退件標準者,則於收文當日起42天內通知申請商,未收到退件通知者,進行後續實質審查。 五、申請人申請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或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於送件時未檢附「藥品專利狀態之聲明表」即逕予退件,不接受自行補件。 六、申請人申請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或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所檢附之「藥品專利狀態之聲明表」屬該專利權或請求項之專利權應撤銷,或該申請藥品未侵害專利權或請求項(P4),其送審資料經審查符合資料齊備者,則於收文當日起第42天函復「資料齊備函」。 七、「藥品專利狀態之聲明表」專利狀態之聲明,屬下列情形者,則續審,不另行發函。 (一)對照新藥未有任何專利資訊之登載(P1)。 (二)該專利權或請求項之專利權已消滅(P2)。 (三)該專利權或請求項之專利權消滅後,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P3)。 八、附件檔案皆可至本署網頁> 業務專區 > 藥品 > 新藥專區>新藥相關公告(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2984)下載,並請於文到15天內來函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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