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8-09-20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FDA藥字第1071408056號
- 主旨:有關本署訂定「新藥查驗登記退件機制(Refuse to File; RTF)查檢表」並自即日起試辦一年,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發文/公布日期:2019-07-29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8140765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24
主旨:
- 本署擬修正「新藥及生物相似性藥查驗登記退件機制(Refuse to File; RTF)查檢表」,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如有意見,請於文到後15天內來函陳述,請查照。
說明:
- 一、本署業於107年9月20日FDA藥字第1071408056號函試辦「新藥查驗登記退件機制(Refuse to File; RTF)查檢表」,先予敘明。
二、為配合藥事法第四章之一西藥之專利連結之施行,第48條之12所稱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之資料齊備通知,且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及生物相似性藥品準用該規範,擬修正「新藥及生物相似性藥查驗登記退件機制(Refuse to File; RTF)查檢表」,作為資料齊備審查之依據,修正處如附件紅字部分。
三、為避免前項資料齊備通知之日期逢例假日之情形,修正RTF或資料齊備通知時程為42日,詳如「新藥查驗登記審查流程及時間點管控(草案)」(附件1)。
四、本署將依據「新藥及生物相似性藥查驗登記退件機制(Refuse to File; RTF)查檢表(草案)」(附件2)核對廠商送審文件,其缺失達退件標準者,則於收文當日起42天內通知申請商,未收到退件通知者,進行後續實質審查。
五、申請人申請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或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於送件時未檢附「藥品專利狀態之聲明表」即逕予退件,不接受自行補件。
六、申請人申請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或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所檢附之「藥品專利狀態之聲明表」屬該專利權或請求項之專利權應撤銷,或該申請藥品未侵害專利權或請求項(P4),其送審資料經審查符合資料齊備者,則於收文當日起第42天函復「資料齊備函」。
七、「藥品專利狀態之聲明表」專利狀態之聲明,屬下列情形者,則續審,不另行發函。
(一)對照新藥未有任何專利資訊之登載(P1)。
(二)該專利權或請求項之專利權已消滅(P2)。
(三)該專利權或請求項之專利權消滅後,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P3)。
八、附件檔案皆可至本署網頁> 業務專區 > 藥品 > 新藥專區>新藥相關公告(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2984)下載,並請於文到15天內來函陳述意見。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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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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