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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6-09-2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5326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BA/BE試驗
  • 點閱次數:144

主旨:

    公告辦理原開發廠之子廠或授權製造廠藥品查驗登記須檢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資料之相關規定,自即日起施行。

依據:

    本署76.11.27.衛署藥字第700917 號、79.02.27.衛署藥字第857955 號、83.06.08.衛署藥字第83032442號及84.10.12.衛署藥字第8406528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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