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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3-2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11400546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30

主旨:

    為保障廠商權益及改善資料專屬權相關疑義,公告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切結書(甲)(草案),如附件。

說明: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切結書(甲)(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衛生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三、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246 (四)傳真:(02)27877498 (五)電子信箱:fiachen@fda.gov.tw 說明: 一、藥事法第40-2條第四項規定「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必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始得給予五年資料專屬期。」 二、為保障廠商權益及改善資料專屬權相關疑義,藥商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時,若符合藥事法第40-2條第四項規定,須於切結書(甲)載明:「本藥商申請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為在國外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在我國申請查驗登記,若經他人舉證或資料不實,衛生署有權取消該新成分新藥資料專屬期,本藥商決無異議」,切結書(甲)(草案)修訂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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