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3-11-27
- 分類: 藥政管理
- 文號:FDA藥字第1021453649號
- 主旨:有關進口之自用原料藥及申請藥品查驗登記時採用大陸原料藥之來源品質證明文件乙事,本署同意可以EDQM核發之CEP/COS證書(或十大醫藥先進國家核發之GMP證明)辦理申請,該證明之認證範園應包含該品項原料藥,但其影本所載事項仍須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週知,請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2014-09-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部授食字第1031407431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670
主旨:
- 預告訂定「除無菌、生物性、發酵之原料藥外,以CEP/COS證明文件申請原料藥查驗登記者,應檢附之技術性資料規範」草案。
依據:
- 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四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說明:
- 一、 為深化與歐洲EDQM(European Directorate for the Quality of Medicines and HealthCare)簽署「台歐原料藥品質管理資訊交流保密協定」之效益,增進審查效率,參考國際相關規範,訂定屬CEP/COS(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to the monographs of the European Pharmacopoeia)原料藥之送審文件資料。
二、 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3年5月12日與EDQM完成「台歐原料藥品質管理資訊交流保密協定」簽署,雙方將互相分享製藥用原料品質管理與製造相關之非公開與專屬資訊。
三、 經EDQM審查技術性資料與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查廠通過之原料藥,EDQM核發CEP/COS證書。
四、 以CEP/COS證明文件申請原料藥查驗登記者(不含無菌、生物性、發酵之原料藥),除提供EDQM核發之CEP/COS證書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同意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CEP審查資料之授權書。
(二) 無變更聲明書。
(三) 其他未涵蓋於CEP之技術文件資料。
(四) 檢驗成績書(至少三批次)。
(五) 說明合成步驟及途徑。
五、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438
(四) 傳真:(02)2787-7498
(五) 電子郵件:cedar@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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