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0-12-09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署授食字第0991412573號
- 主旨:「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一條附件六及附件七、第四十二條附件八、第四十三條附件十及附件十一,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署授食字第0991412567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一條附件六及附件七、第四十二條附件八、第四十三條附件十及附件十一修正條文各乙份,請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7-2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11405725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449
主旨:
- 公告「通用技術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CTD)格式」。
依據: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條。
說明:
- 一、為順應世界潮流,與國際接軌,並促進藥品查驗登記審查作業,茲參考國際醫藥法規協合組織(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 ICH)之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訂定「通用技術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CTD)格式」如附件。
二、廠商申請藥品查驗登記時,除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相關規定檢附資料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其所檢附資料應依「通用技術文件格式」呈現。若申請案件時未依附件格式檢送或內容嚴重缺失,得視情況退件退費。
三、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申請,自101年11月1日起應依旨揭公告格式辦理;其他類藥品查驗登記實施日期,本署另行公告。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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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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