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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01 公告「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新格式如附件。
- 2902 公告26項成分不明或療效不確實之藥品處方,除新申請案件不准登記外,持有含相同處方成分之藥品許可證廠商請於72.12.31前檢附臨床藥理,副作用,療效確實等研究之文獻資料 (其臨床評估文獻之研究設計應至少具備適當之對照組比較或雙盲設計) 裝訂成冊,並附摘要乙份,提出申覆審查。
- 2903 凡輸入及國產製造含鉍 (BISMUTH)鹽製劑藥品之仿單,應加刊注意事項一節,前經本署65.3.8衛署藥字第103996號函各藥業公會在案,自民國72年9 月1日起凡發現未依規定刊載者,逕由本署撤銷該藥品許可證。
- 2904 公告本署對心臟血管用藥品療效及安全性評估未獲通過之處方及其處理措施。
- 2905 公告有關輸入及國產查驗登記藥品含'LIVER EXTRACT'及'LIVER HYDROLYSATE'成分者,准予使用之範圍,請依規定辦理。
- 2906 自即日起,凡申請民國60年12月31日以前領有之輸入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同時檢附出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製售證明、產品檢驗規格及檢驗成績書,否則不予展延,特此公告。
- 2907 更正本署72年 5月12日衛署藥字第422875號公告內藥品製劑包裝限量表第一欄「錠劑、丸劑、膠囊劑、口含錠、舌下錠」之醫師處方或指示其單位包裝最大限量一○○錠應係繕寫錯誤,應更正為一、○○○錠以下。
- 2908 修正公告法定合成藥用著色劑如表列,請查照。
- 2909 公告藥品製劑包裝限量表一種,自即日起實施。
- 2910 本署為配合 B型肝炎防治計劃,凡輸入或製造玻璃注射筒,其容量規格自即日起以二十公撮(ML)以上者為限,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