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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8-12-3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74774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其他
  • 點閱次數:356

主旨:

    第三次公告得免除國內臨床試驗之新藥品如說明三。

說明:

    一、依據82.07.07衛署藥字第8246232號公告辦理。 二、得免除國內臨床試驗新藥品目業經本署87.03.30衛署藥字第87011284號、及 87.06.19衛署藥字第87040663號公告在案。 三、本次公告得免除國內臨床試驗之新藥品目,包括下列二類: (一)疫苗類藥品: 1.原產國已上市,且具有十大先進國中之兩國以上採用證明者,其有效性及安全性有發表文獻可資證明。且符合左列各項之一者: (1)因可受試人數太少,或為預防緊急、嚴重之感染性疾患及/或其併發症,或因特殊需要等,經本署審查認定,係為無其他藥品可取代之疫苗。 (2)所申請疫苗之保護效果或抗體反應,有適當之亞裔人種資料以顯示無人種差異(Ethnic Insensitive),且其所預防之特定微生物(群),亦無區域性微生物菌種(包括亞型)的差異,或有具體資料顯示其免疫作用對不同微生物抗原,具有交互保護的效果,並有足夠評估國人安全性(例如對盛行率高之國人肝炎患者的疫苗反應等)資料。 2.疫苗類藥品可免除國內臨床試驗之適用申請條件,以預防接種用主動免疫類疫苗為主。此類藥品如要申請免除國內臨床試驗,均需提供上述之資料具文向本署提出申請。必要時,本署得要求原申請廠商提供具體文獻資料包括國內使用之效益評估(Cost-Benefit Analysis) 等資料,以便進行必要之審核工作。 (二)治療精神或免疫系統慢性疾病藥品: 因疾病本身或國內硬體設施無法配合,致使執行國內臨床試驗有困難者,如Rheumatoid Arthritis,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Schizophrenia 等,若能檢附無人種差異資料,則可免除國內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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