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最新法規
- 3041 藥品製造業者申請將自製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留置於家庭用戶者,除應檢具藥品名清單外,並請檢附各該成藥許可證影本到署,以便辦理。
- 3042 樟腦及其系列品為「中華藥典」所收載,但亦為一般工業原料,非以醫藥之目的而加工或販賣者,不宜比照藥品管理。
- 3043 產婦生產後之廢棄胎盤,雖非藥品,但可為藥品之原料,為防止該物流入不法商人製售不法藥物起見,僅限於合法藥廠而經本署許可,以胎盤為製劑原料或醫學研究機構為研究者,始得向醫院診所購買,各醫院診所並應向洽購商索閱許可證件,並予登錄以備查考。
- 3044 潘他唑新(PENTAZOCINE)及其製劑比照麻醉藥品管理一事,業經本署63.10.24.衛署藥字第 52335號分函查照辦理;刊登本署63.11.10第四卷第五號公報;並依法公告週知。倘藥商仍有擅自販賣並為人注射等行為,一經查獲,應依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移送法辦。
- 3045 藥商將藥品許可證上載明須經醫師指示使用之藥品裝置在「家庭藥品留置或箱內」,擅自留置於家庭用戶者,係構成違反「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應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處辦。
- 3046 為嚴密藥品管理,確保藥品商業信譽,自64年 2月 1日起,凡輸出藥品經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者,除仍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原四十七條)規定列為不良紀錄處裡外,並視其情節一律依照藥管法有關規定處理。請即分函各有關藥業團體轉知會員切實查照。
- 3047 為潘他唑新 (PENTAZOCINE)及其製劑即日起比照麻醉藥品管理,請轉行查照切實辦理並見復。。
- 3048 關於藥品許可證之移轉,除製藥廠整個轉讓他人經營者或代理商變更代理權外,不得零星任意移轉,請轉行知照。
- 3049 為維藥品品質及國產藥品行銷國外之信譽起見,對列為重點管理輸出之藥品,本署採取先行抽樣化驗,合格後始發給輸出藥品證明書,並對該項藥品加封「行政院衛生署抽驗藥品封條」,以茲識別,敬請配合驗符規定後放行。
- 3050 含有 SELENIUM DISULFIDE 2%之頭垢水應以藥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