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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3-02-1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20314824 號
  • 分類:BA/BE試驗
  • 點閱次數:290

主旨:

    修訂「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基準」,並自即日起施行。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二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基準」,前經本署七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七○○九一七號公告、並經七十九年二月二十 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五七九五五號公告、八十三年六月九日衛署藥字第 八三○三二四四二號公告、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六 五二八二號公告、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衛署藥字第八七○○七一○五 號公告、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二三五四六號公告 及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三○二五一號公告修 訂在案。 二 原基準第六項修訂為:執行本試驗須聘有藥物動態學專業人員,適當 之分析人員及醫師 (或與教學醫院合作) ,並具備經本署認定之適當 臨床試驗及分析處所。前述『藥物動態學專業人員』,係指藥學相關 碩士學位以上,有藥動學之研究或發表者。 三 原基準第七項 (一) 受試驗者之選擇修訂為:受試驗者之選擇應符合 人體試驗倫理規範,除特殊情況下應以自願健康成年人 (可考慮性別 、年紀、族群等因素) 為對象,各受試驗者之健康檢查項目應包含疾 病史、X-ray 、心電圖 (EKG)、十二項一般生化檢查、全血球計數 ( C.B.C.) 及尿液常規檢查等,及與受試驗藥品有關之各項檢查,並製 成固定格式,且各項健康檢查報告應為試驗執行前兩個月內之結果, 惟其中X-ray 及心電圖得為半年內之檢查結果。受試驗者之人數至少 在十二名以上,試驗進行前應取得受試驗者同意書,且宜投保以保障 受試驗者之權益。 四 原基準第七項 (二) 有關進行生體可用率試驗之對照品選擇增列:原 開發廠產品 (檢附證明為原開發廠資料,原則同前述七、 (二) 、1 ) 。 五 原基準第七項 (五) 採樣及時間修訂為:基本上採樣應以血液及尿液 為主。抽血時間至少應持續至到達最高血中濃度後三倍以上之藥品排 除半衰期 (取尿時間則為排除半衰期之七倍以上) ,採樣次數應以足 可說明藥品在體內之吸收、分布及排除相為標準。在交叉試驗中,其 二次使用藥品之間隔時間原則上至少應為該項藥品排除半衰期之五倍 ,但服藥前之藥物血中濃度不得大於 5%Cmax。對於控釋劑型,則不 為上述所限,其抽樣時間必須以到達足以瞭解其血中濃度變化為準。 六 原基準第七項 (七) 、1、 (1) 、有關以血液為評估標的時速放 劑型〔單劑量試驗〕須比較之各參數修訂為:血中濃度最高值 (Cmax ) 、曲線下總面積〔原則上採時間零至無限大之曲線下總面積 (AUC 0-8) 及時間零至時間 t 之曲線下總面積 (AUC0-t,t :最終採血 點時間) 。對半衰期長且分布及清除率呈現個體內變異性低之藥物, 必要時先提出申請核備,可使用 Truncated AUC (例如:72小時) 〕 。 七 原基準第七項 (七) 、1、 (1) 有關以血液為評估標的時須比較之 各參數增列:控釋劑型〔單劑量試驗 (Non-replicate) 加 Food effect試驗〕:血中濃度最高值 (Cmax) 、曲線下總面積〔原則上採 時間零至無限大之曲線下總面積 (AUC0-8) 及時間零至時間 t 之曲 線下總面積 (AUC0-t,t :最終採血點時間) 。對半衰期長且分布及 清除率呈現個體內變異性低之藥物,必要時先提出申請核備,可使用 Truncated AUC (例如:72小時) 〕。 八 原基準第七項 (八) 、2有關統計分析修訂為:參與統計之參數全部 以原數值或全部以對數值計算百分之九十可信間距;若以原數值計算 ,其各參數之百分之九十可信間距範圍,須於 0.8 至 1.2 間,若 以對數值計算各參數之百分之九十可信間距的反對數值,除非事先申 請核備 (在認可安全性及有效性下且符合國際規定時,Cmax 可予以 放寬至 0.75 ~1.34 間) ,原則上仍必須於 0.8 至 1.25 間。 九 修訂上開規定後之公告內容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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