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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1 請各醫療院所確實依照本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0890035812號公告事項第八項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 2212 公告「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如附件。
- 2213 修訂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 2214 修訂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條規定。
- 2215 公告「貨品輸入、輸出同意書申請書」、「貨品輸入、輸出同意書」等格式範本如附件。
- 2216 公告藥物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持有者,授權他人輸入各該產品,應向本署報備。
- 2217 公告新增三項及修正一項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品名單及適應症,自公告之日起適用。
- 2218 公告國產醫療器材製造廠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及輸入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系統文件(QSD)」,其認可登錄之有效期限為原核准函日期起三年。
- 2219 公告修正「新醫療技術(含新醫療技術合併新醫療器材)人體試驗計畫作業規範」,如附件。
- 2220 公告「簡化藥品查驗登記程序」,自公告日起實施。